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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系统企业法人信用修复 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8日 来源:http://www.lycj.gov.cn/index.php?c=article&id=19393

                                                      关于建设系统企业法人信用修复 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22 09:57:00

                                                                                                                                              洛建规-2019-003

                                                             关于建设系统企业法人信用修复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洛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抓紧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洛信组〔2018〕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鼓励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不断完善和重塑自身信用,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建设领域企业法人信用修复工作,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8〕1026号)和《洛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信组办〔2018〕8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在失信信息被披露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撤销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记录使用期限,重建信用的过程。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机构,是指依法依规对信用主体的违法行为做出认定或处罚的行政部门、做出判决的司法机关。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申请,是指存在失信记录的信用主体在纠正了失信行为后,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撤销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记录使用期限的请求。信用修复申请人包括建设领域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董监高及相关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三条信用修复遵循“谁报送,谁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由洛阳市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由各县(市、区)住建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共同参与。


第二章信用修复条件

第五条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信用主体已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完成有效整改并经信用修复机构确认取得明显成效,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已满3个月;

(三)信用修复申请人须提交《信用承诺书》(见附件1),并通过“洛阳城建信息网”、“信用洛阳”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可以信用修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二)存在以下严重失信行为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三)在同一信用修复机构内,信用修复后1年内再次收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违法的;

(四)信用主体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信用修复的。

第七条 失信主体有以下主动自新行为记录的,可以作为信用修复申请的重要参考:

(一)信用主体参加信用培训。每个失信主体需至少两名人员(董、监、高及造成企业失信原因的主要责任人)参加洛阳市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在线或实地修复培训辅导。培训结束后,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

(二)主动提交具备开展信用修复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信用修复报告和央行征信备案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三)主动承诺提交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连续三年企业信用报告和企业诚信能力建设自我评价报告的;

(四)主动提供县(市、区)以上国家机关、群团组织认定的志愿服务、公益服务、慈善捐助荣誉记录的;

(五)国家和省规定可以作为佐证材料的行为记录。


第三章 修复程序

第八条信用修复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见附件2)和相关改正行为、责任履行等证明材料,并提交1个月内在“洛阳城建信息网”或“信用洛阳”网站下载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二)受理申请。信用修复机构接受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事项的适用范围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受理。

(三)作出修复意见。决定受理的,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洛阳市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情况复杂需延期的,经洛阳市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累计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公示。同意信用修复的,由洛阳市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洛阳城建信息网”或“信用洛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其他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定申请人失信行为及评估整改情况并作出修复意见。

(五)数据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洛阳市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信用修复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并向市政府信用办提交《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3),由市政府信用办完成数据更新。


第四章数据、资料管理

第九条洛阳市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将申请表、相关申请资料、有关工作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编号存档备查。

第五章 责任监督

第十条申请人提供申请信用修复虚假材料,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由洛阳市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失信信息进行记录,并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洛阳城建信息网”、“信用洛阳”网站公开。

第十一条信用修复机构违规报送信用修复或报送虚假的信用修复信息的,洛阳市城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撤销已作出的信用修复并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移交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并依法依规将信用修复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记录纳入诚信档案;逾期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加大对我市建设领域的信用建设及信用修复知识宣传,加强对我市建设领域涉及的相关主体的信用建设知识推广,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住建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单位及个人信用承诺书

附件2:信用修复申请表

附件3: 信用修复决定书

附件1


单位信用承诺书


我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

    郑重承诺如下:

    一、提供给行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

三、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自愿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各级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个人信用承诺书

本人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二、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检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

三、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违背承诺自愿接受联合惩戒。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2

信用修复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


申请日期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E-mail


失信行为认定部门


拟修复的失信行为

1. **年*月*日,因****行为被处以***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2. **年*月*日,因****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整改情况

(可附页)

真实性承诺

本人承诺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备注


备注:1.申请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法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

2.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填写工商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附件3

信用修复决定书

编号:

部门(单位)名称

(填写信用修复机构)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邮箱


申请日期


信用修复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


经办人

姓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邮箱


失信事实及处罚结论

**年**月*日,因****行为被处以***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信用修复机构修复决定

整改审查情况


修复决定

□同意信用修复,该记录撤销公示。

□同意信用修复,该记录使用有效期缩短至:    年    月   日。

□不同意信用修复。

日期:          

单位盖章

备注


备注: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填写工商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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