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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应该怎么用》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7日 来源:

一、守信激励

1、提供税收便利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机关对A级纳税人有如下激励措施:

(1)向社会公告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2、实施联合激励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29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规定,对A级纳税人在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税收服务和管理、财政资金使用、产业领域、社会保障领域、土地使用和管理、环境保护领域、商务服务和管理、进出口便利化、运输便利化、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证券、保险业监管、外汇管理等18个领域实施41项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享受的激励措施从税收服务拓展至投资、金融、贸易、环保等多个领域,显著提升了A级纳税信用的“含金量”和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

二、失信惩戒

1、严格税收管理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1)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2、实施联合惩戒

2016年5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将逃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列为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2016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34个部门修订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惩戒措施包括: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实施阻止出境(有欠缴查补税款的),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2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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